洛杉磯 AMP 港口替
代海上電力 XRT 實驗實時定價服務 XCD 實驗合同需求服務 CG 客戶產生(標準能源信用)電動汽
車商用充電服務(試驗)
BP 業務促進服務
放大器
洛杉磯港替代海事力量
利率由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1.適用性
AMP
適用於由商船參與洛杉磯港(POLA)替代海事電力(AMP)而產生能源使用的服務。此時間表中服務所消耗的能源的百分之七十五,必須來自商船。POLA 負責安裝和維護至服務商船負載的 34.5 千伏站高端的設施。不適用於服務乘客-網能量計量及一般服務乘客企業區服務的客戶。
本署可能會在三十分鐘提前通知 POLA,從遠端中斷本服務下的任何 AMP 負載。本署須決定中斷時間。POLA 負責購買和安裝遠程中斷所需的所有設備。
AMP-B
適用於參與洛杉磯港(POLA)替代海事電力(AMP)的商船每月最大需求不少於 7 兆瓦(MW)的商船所產生的能源使用服務。此時間表中服務所消耗的能源的百分之七十五,必須來自商船。POLA 負責安裝和維護至服務商船負載的 34.5 千伏站高端的設施。不適用於服務乘客-網能量計量及一般服務乘客企業區服務的客戶。
本署可能會在十分鐘提前通知 POLA,從遠端中斷本服務下的任何 AMP 負載。本署須決定中斷時間。POLA 負責購買和安裝遠程中斷所需的所有設備。
二.每月費率
三.調整係數
4.帳單
a. 反應能電荷反
應能電荷須根據每個額定期間記錄的延遲千瓦小時 (kvarh) 計算,具體取決於高峰期功率係數。如果反應能未知或未計量,則應用額外的千瓦小時電荷取代反應能電荷。
b. 設施收費
設施費應根據過去 12 個月錄得的最高需求計算,以較高者為準,但不少於 500 千瓦。
c. 可中斷服務條件
若要根據本費率接受服務,POLA 須與本署簽署合同。不少於 500kW 的可中斷需求是部門將隨時提供給 POLA 的需求部分,除了中斷期間除外。在中斷期間,部門將為 POLA 供應不超過公司需求。
本署應提前不少於 30 分鐘提前通知有關中斷期。中斷期是由部門開始和終止的時間間隔,在此期間,部門有義務提供不超過實體需求。當運營儲備不足以維持系統能源供應時,將會發生中斷期。負載中斷,應由部門負載調度員遠程啟動。固定需求,可以在高季和低季以不同的價值指定,是部門將向 POLA 提供的需求部分,但不限於供應期限制。
d. 中斷頻率和持
續時間中斷時間不限制,中斷時間由本署全權決定。
e. 客戶現場上的變電站
設備部門為客戶提供 34.5kV 子傳輸服務電壓所需的所有設備或結構,均須位於客戶現場,並由 POLA 擁有和維護。
f. 計量計
量的能源和需求應由本署在變壓器的一側提供的 34.5kV 次傳輸服務電壓電壓,按照本署的水電服務規則,按照本署的水電服務規則,以儀器或損耗計算方式補償至變壓器的一側。
所有非 AMP 負載將與一般 AMP 服務分開測量。POLA 將為非 AMP 負載提供計量設施,部門將為非 AMP 負載提供 TDK(非計費)儀表,以確保超過 75% 的能源消耗來自商船。
g. 延長線路和服務點線路擴
展和服務點將按照《洛杉磯市水電服務規則》及其所有修訂、修訂和更換的規則提供。
線上傳真 -2
大型商業用品 (4.8 千伏)
利率由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1.適用性
適用於需求 250 千瓦或以上,並由本署的 4.8 千伏系統提供服務,可按照本署規則通過同一服務提供。不適用於附表 CG-2 的服務。
本服務為實驗性,本署保留限制接受本服務的客戶數量的權利。
二.每月費率
三.調整係數
4.一般條款
a. 負載減少
當部門根據其獨有判斷,要求客戶減少負載時間時,應發出警告期通知。這可能包括但不限於高系統峰值、低發電、高市場價格、溫度和系統應變。本署可要求客戶減少本附表下任何服務的需求,通過發出警告期間,並提前通知不少於 2 小時。在連續兩個警示期間內不減少需求或減少負載的客戶,將從此費率排程中移除,並按適用的一般服務費率計劃,並且在五個曆年內不符合「附表 XRT-2」的服務資格。
b. 需求費用
需求費應根據適用評級期間內記錄的最高需求計算。
c. 設施收費
設施費應根據過去十二個月錄得的最高需求計算。
d. 警示期通知若要
接收本 XRT-2 費率計劃的服務,所有客戶必須自行支付,都必須存取電子郵件,才能接收警示期間通知。本署會在每個警報期間發送一次通知給客戶:
- 主要電子郵件地址
- 輔助電子郵件地址或能夠接收簡訊的無線裝置
客戶聯絡資料必須在根據此費率表建立任何服務之前向本署提供。如果客戶的電子郵件地址或短信地址發生變更,客戶必須以信函或電子郵件形式向費率和合約群組提供書面通知。收到警示期通知是參與的客戶的責任。本署不保證客戶接收通知的文字系統或電子郵件系統的可靠性。即使未收到實際通知,客戶也將負責在提示期內產生的所有費用。
e. 警報期
間每個警報期間最少為 4 小時,但最多不得超過 10 小時。警報期間限於任何日曆年內六次發生。通知將通過警報期間消息提供,包括日期,開始和結束時間。
f. 合約
客戶須與本部門簽訂合約,若要接受此費率表的服務。
十三號碼
大型商業服務 (34.5 千伏)
利率由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1.適用性
適用於需求 250 千瓦或以上,並由本署的 34.5kV 系統提供服務,可按照本署規則通過同一服務提供。不適用於附表 CG-3 的服務。
本服務為實驗性,本署保留限制接受本服務的客戶數量的權利。
二.每月費率
三.調整係數
4.一般條款
a. 負載減少
當部門根據其獨有判斷,要求客戶減少負載時間時,應發出警告期通知。這可能包括但不限於高系統峰值、低發電、高市場價格、溫度和系統應變。本署可要求客戶減少本附表下任何服務的需求,通過發出警告期間,並提前通知不少於 2 小時。在連續兩個警示期間內不減少需求或減少負載的客戶,將從此費率排程中移除,並按適用的一般服務費率計劃,並且在五個曆年內不符合附表 XRT-3 的服務資格。
b. 需求費用
需求費應根據適用評級期間內記錄的最高需求計算。
c. 設施收費
設施費應根據過去十二個月錄得的最高需求計算。
d. 警示期通知若要
接收本 XRT-3 費率計劃的服務,所有客戶必須自行支付,都必須存取電子郵件,才能接收警示期間通知。本署會在每個警報期間發送一次通知給客戶:
- 主要電子郵件地址
- 輔助電子郵件地址或能夠接收簡訊的無線裝置
客戶聯絡資料必須在根據此費率表建立任何服務之前向本署提供。如果客戶的電子郵件地址或短信地址發生變更,客戶必須以信函或電子郵件形式向費率和合約群組提供書面通知。收到警示期通知是參與的客戶的責任。本署不保證客戶接收通知的文字系統或電子郵件系統的可靠性。即使未收到實際通知,客戶也將負責在提示期內產生的所有費用。
e. 警報期
間每個警報期間最少為 4 小時,但最多不得超過 10 小時。警報期間限於任何日曆年內六次發生。通知將通過警報期間消息提供,包括日期,開始和結束時間。
f. 合約
客戶須與本部門簽訂合約,若要接受此費率表的服務。
XCD-2
大型商業服務 (4.8 千伏)
利率由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1.適用性
適用於根據本署規則,可透過同一項服務提供的一般服務。適用於每月平均消耗量超過五萬千瓦時的服務,並由本署的 4.8 千伏系統提供服務。不適用於附表 CG-2 的服務。
本服務為實驗性,本署保留限制接受本服務的客戶數量的權利。
二.每月費率
三.調整係數
根據費率 A 計費適用於通常根據一般服務附表 A-2 (B) 提供的貨物。
4.一般條款
a. 反應能電荷反
應能電荷須根據每個額定期間記錄的延遲千瓦小時 (kvarh) 計算,具體取決於高峰期功率係數。如果反應能未知或未計量,則應用額外的千瓦小時電荷取代反應能電荷。
b. 需求費用需
求費應根據適用評級期內記錄的最高需求,如下表所示,但單價可能會因合約條款而有所不同,但不得小於指定合約期間的小額需求成本。
排程實驗合約需求負載係數矩陣
率 A — 主要服務 4.8kV
| 負載係數 | 賬單折扣 | 需求折扣 * |
|---|---|---|
|
九成 |
百分之十 |
28.17% |
|
85% |
8% |
21.91% |
|
八成 |
6% |
15.96% |
|
75% |
4% |
10.33% |
|
百分之七十 |
百分之二 |
5.01% |
*「需求折扣」作為參考負載係數的附表 A-2 節 2.b.3 節 2.b.3 中所述的「需求費用」的百分比。
負載係數 =
總消耗千瓦
時高峰值千瓦需求 x 天 x 24
c. 設施收費
設施費應根據過去十二個月錄得的最高需求計算。
d. 合約
客戶須與本部門簽訂合約,若要接受此費率表的服務。
XCD-3
副傳輸服務 (34.5 千伏)
利率由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1.適用性
適用於根據本署規則,可透過同一項服務提供的一般服務。適用於每月平均消耗量超過五萬千瓦時的服務,並由本署的 34.5kV 系統提供服務。不適用於附表 CG-3 的服務。
本服務為實驗性,本署保留限制接受本服務的客戶數量的權利。
二.每月費率
三.調整係數
根據費率 A 計費適用於通常根據一般服務附表 A-3 (A) 提供的貨物。
4.一般條款
a. 反應能電荷反
應能電荷須根據每個額定期間記錄的延遲千瓦小時 (kvarh) 計算,具體取決於高峰期功率係數。如果反應能未知或未計量,則應用額外的千瓦小時電荷取代反應能電荷。
b. 需求費用需
求費應根據適用評級期內記錄的最高需求,如下表所示,但單價可能會因合約條款而有所不同,但不得小於指定合約期間的小額需求成本。
排程實驗合約需求負載因數矩陣
率 A — 次傳輸服務 34.5kV
| 負載係數 | 賬單折扣 | 需求折扣 * |
|---|---|---|
|
九成 |
百分之十 |
26.85% |
|
85% |
8% |
20.88% |
|
八成 |
6% |
15.21% |
|
75% |
4% |
9.84% |
|
百分之七十 |
百分之二 |
4.77% |
** 需求折扣作為參考負載係數的附表 A-3 第 2.a.3 節中所述的需求費用的百分比。
負載係數 =
總消耗千瓦
時高峰值千瓦需求 x 天 x 24
c. 設施收費
設施費應根據過去十二個月錄得的最高需求計算。
d. 合約
若要根據此費率表接受服務,客戶須簽署指定期限為至少兩年,不超過五年的合同。
體積二
主要服務 (4.8 千伏)
利率由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1.適用性
當兩種情況存在時適用:
- 任何由本署提供的電力服務,而客戶擁有的發電設施與本署的平行運營系統相連,並遵守本署規則的任何電力服務。
- 由主要配送系統提供的負載,且通常會根據一般服務附表 A-1 和 A-2 進行服務的負載。
不適用於:
- 任何人或實體,該公用事業法例(包括第 216 和 9604 條)定義的公用事業或 " 公共事業 "。
- 客戶擁有的發電設施與部門暫時互連系統相連。
a. CG-2,A 級適用於發
電用於向本署出售多餘能源及/或滿足自己的電力需求,但要求本署提供電力服務,包括補充電力和備用電的客戶。
b. CG-2,速率 C
- 此費率適用於 A 級客戶,旨在支持新客戶,並鼓勵清潔現場生成。
- C 級適用於位於客戶設施的總額定發電容量少於最大重合需求的 25%,且小於 1 MW 的客戶。
- 每位客戶現場發電單位必須於 2001 年 1 月 1 日之後安裝及/或轉換,排放量不超過 0.5 磅/MWh 的氮氧化物,以符合條件。必須維持該等排放限制才能繼續符合資格。須根據本署決定提供驗證。
c. CG-2、D 及 E 費率 D 及 E 費率
為接受附表 CG-2 服務的客戶可選收費率。價格 D 適用於 A 級客戶,而 Rate E 則適用於 C 級客戶。這些可選費率適用於那些已證明在部門系統條件下具有能力降低負載的客戶,包括但不限於高系統峰值、低發電、高市場價格、溫度和系統應變。
二.每月費率
三.調整係數
4.定義
a. 備用容量收費請
參閱容量費用。
b. 備用能源
在每個帳單期間,備用能量是客戶發電機在每個評級期間以最大輸出運作時(高峰值、低峰值、基準)時所產生的能源。如果存在下列兩種情況,則可以使用備用能源:
- 在服務點間隔十五分鐘內透過帳單儀表測量的交付能源大於帳單月內任何評級期間的「補充需求」。
- 客戶發電機輸出點在 15 分鐘間隔時間以單位公尺測量的需求必須小於計費月內任何評級期間內的最大產生需求。
c. 容量費用
此費率表中有兩個容量費用,即備用容量費用和額外容量費用。容量費用是與為客戶提供備用和補充服務所需的設施成本相關的費用,不包括設施費用中單獨收回的費用。
d. 額定發電容量(RGC)
在正常運行條件下發電單元的輸出功率能力。用於確定 RGC 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名牌等級和現場內任何連接發電設備的操作特性。專門用於緊急情況的發電設備不得包括在 RGC 中。
e. 設施費用
設施費用須以下最大的費用計算:
- 本署在服務點過去十二個月內錄得的最高實際能源需求水平
- 過去十二個月在服務點輸往本署的能源實際需求量最高
f. 補充容量費,請參閱
容量費用。
g. 最大重合需求:
由單位公尺測量的發電機或 RGC 的需求輸出重合總和,以及部門在服務點交付的需求的最大值。只有在客戶沒有單位米的情況下,RGC 才會用於確定最大重合需求。
h. 補充需求
每個評級期間最大重合需求,減去相應評級期間的最大客戶產生需求或 RGC,但絕不少於零。
i. 暫時互連:發
電設施與配電系統的互連,持續一秒(60 週期)或更短。
j. 並行操作
:在互聯時由部門提供或接收的電源發電機同時運行。並行操作僅包括與公用事業的配送系統連接超過 60 週期(一秒)的發電設施。
k. 電動車折扣請參
閱附表 A-2,費率 B。
5.特殊條
件 a. CG-2,A 級
(1) 臨時停止客戶產生當客戶
擁有的發電設備在兩個計費週期內沒有測量輸出量時,將會根據一般服務收費計算,客戶將被指派在缺席客戶擁有的發電設備。當客戶擁有的發電設備再次運作時,客戶可以返回此排程。
(2) 單位表為符
合此費率表的資格,必須安裝一個計表來測量客戶所擁有的發電設備的產量。
b. CG-2,C 級
(1)營運要求:
C 級適用於位於客戶設施的總額定發電容量小於最大同時需求的 25% 且小於 1 MW 的客戶。如 C 級客戶未符合上述規定,本署有權立即將該客戶轉移至附表 CG-2,費率 A。如客戶在客戶擁有的發電設備上沒有單位公尺,客戶的賬單將估計,直到安裝單位計量,最長為六個月。在六個月期限結束後,若單位電錶尚未安裝,本署將終止客戶的互連協議,並將客戶轉移至適用的一般服務費率表。
(2) 至少,C 級客戶必須同意在高峰期(六月至九月)期間高峰期間運行其發電機
c. CG-2、速率 D 和 E
(1) A 級的所有特別條件適用於 D 級客戶,而 C 級的所有特別條件適用於 E 級客戶。
(2) CG-2、D 級負載減少當部
門根據其獨有判斷要求客戶減少負載時間時,應發出警告期通知。本署可要求客戶減少此費率下的服務需求,通過發出警告期間,並提前不少於一個半小時通知。在連續兩個警示期間內不減少需求或減少負載的客戶,將從 D 級別中移除,並加入價格 A,並且在 5 個曆年內不符合 D 費率計劃的服務。
(3) CG-2、E 級負載減少當部
門根據其獨有判斷要求客戶減少負載時,應發出警告期通知。本署可以通過發出警告期,並提前通知不少於兩小時,要求客戶減少此費率下的服務需求。在連續兩個警示期間內不減少需求或減少負載的客戶,將從費率 E 中移除,並加入費率 C,並且在 5 個曆年內不符合費率 E 計劃的服務。
(4) 警示期通知若
要接收以 D 或 E 級別的服務,所有客戶必須自行支付,必須存取電子郵件,才能接收警報期通知。本署會在每個警報期間發送一次通知給客戶:
- 主要電子郵件地址
- 輔助電子郵件地址或能夠接收簡訊的無線裝置
客戶聯絡資料必須在根據此費率表建立任何服務之前向本署提供。如果客戶的電子郵件地址或短信地址發生變更,客戶必須以信函或電子郵件形式向費率和合約群組提供書面通知。收到警示期通知是參與的客戶的責任。本署不保證客戶接收通知的文字系統或電子郵件系統的可靠性。即使未收到實際通知,客戶也將負責在提示期內產生的所有費用。
(5) 警報期
間每個警報期間最少為 4 小時,但最長不得超過 10 小時。警報期間限於任何日曆年內六次發生。通知將通過警報期間消息提供,包括日期,開始和結束時間。客戶將通過減少電力消耗來降低警報期間增加的能源成本。
(6) 合約若
要根據此費率表接收服務,客戶須與本部門簽訂「客戶互連協議」之外的合同。
六.一般條件 a
. 協議客戶必
須先簽署「客戶產生互連協議」,該協議規定客戶將按照本署誠實決定的所有適用守則、法律、電力服務要求、規則和謹慎的公用事業實踐,設計、建造、運營和維護發電設施。
b. 服務特性服
務將以其中一個標準電壓提供。客戶的發電設備及互連設施必須符合本署的電力服務要求。
c. 能源信用能
源信用計算為客戶在每個評級期間向本署系統提供的過剩能量 (kWh) 總數計算,乘以標準能源信用或每日能源信用所決定的每千瓦時收費的美元計算。
多餘能源是客戶產生超出客戶要求的能源,並供給部門系統的能源。
d. 標準能源信用
標準能源信貸每年在該日曆月的第一日修訂十二次,並於整個行曆月內仍有效。由部門能源控制中心估計每小時邊緣能源生產成本確定。每小時能源生產成本須分別計算每個評級期間的平均值。標準能源信貸將於每個評級期間刊登於本署網頁。如果超額能量測為 34.5 千伏,則每個評級期間的標準能源信用率應乘以 1.014 的係數,以調整電力系統的損耗降低。
e. 每日能源信用每
日能源信用,須於太平洋時間下午六時前,於部門正常工作日下午六時前於本署網站上刊登兩 (2) 個工作日。每日能源積分將繼續生效直到重新發佈為止。例如,星期四公佈的每日能源信用值將適用於下週一。每日能源積分不適用於星期六和星期日。每日能源信用按部能源控制中心估計每小時邊緣能源生產成本計算。每小時能源生產成本須分別計算每個評級期間的平均值。如果超額能量計算為 34.5 千伏,則每個評級期間的每日能源信用率應乘以 1.014 係數,以調整電力系統的損耗降低。如能源信用額超過客戶每月平均能源消耗賬單的兩倍,則可根據標準能源信貸或每日能源信貸支付部門購買的多餘能源金額現金支付。只有擁有超量能源並供應部門系統需求量超過 100 kW 的客戶才能簽署合同,該合約可以根據每日能源信貸支付額外能源的付款。
f. 計量表的
安裝和成本將按照客戶產生互連協議中的定義。本署須提供、擁有及維護用於計費和測量過剩能量的所有必要儀表及相關設備。使用時間計量設備和記錄器位於客戶服務點和客戶發電機的輸出點,用於測量電能和其他由部門認為適當的電力參數。
g. 反應能電荷請
參閱附表 A2,費率 B。
h. 附表 CG-
2 不允許惠靈積分。
i. 價格的選擇
- 客戶可以選擇以 A 或 D 價格接收服務;而客戶可以選擇以 C 或 E 價格接收服務,但客戶自願從費率 D 更改為 A 級,或客戶自願從費率 E 更改為 C 級,則不得在 12 個月過去之前恢復反對價格。
- A Rate A 符合條件的客戶可以選擇根據費率 A 或 C 級接受服務;但是,從 C 級轉為 A 級的客戶不得在 12 個月過去之前恢復為 C 級。
- 如果計費表在服務點測量發電和太陽能負載所交付的能源和接收的能源,則客戶應根據附表 CG-2 的適用費率計算。
體積 -3
副傳輸服務 (34.5 千伏)
利率由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1.適用性
當兩種情況存在時適用:
- 任何由本署提供的電力服務,而客戶擁有的發電設施與本署的平行運營系統相連,並遵守本署規則的任何電力服務。
- 由子傳輸系統服務,且通常會根據一般服務附表 A-3 提供服務的負載。
不適用於:
- 任何屬於公共事業法例(包括第 216 和 9604 條)定義的公用事業或「公用事業」的個人或實體。
- 客戶擁有的發電設施與部門暫時互連系統相連。
a. CG-3,A 級適用於發
電用於出售多餘能源給本署及/或滿足自己的電力需求,並讓本署提供電力服務,包括補充和備用電力的客戶。
b. CG-3,速率 C
- 此可選價格適用於 A 級客戶,旨在支持新客戶,並鼓勵清潔現場生產。
- C 級適用於位於客戶設施的總額定發電容量少於最大重合需求的 25%,且小於 1 MW 的客戶。
- 每位客戶現場發電單位必須於 2001 年 1 月 1 日之後安裝及/或轉換,排放量不超過 0.5 磅/MWh 的氮氧化物,以符合條件。必須維持該等排放限制才能繼續符合資格。須根據本署決定提供驗證。
c. CG-3、D 及 E 費率 D 及 E 費率
為接受附表 CG-3 服務的客戶可選收費率。價格 D 適用於 A 級客戶,而 Rate E 則適用於 C 級客戶。這些可選費率適用於那些已證明在部門系統條件下具有能力降低負載的客戶,包括但不限於高系統峰值、低發電、高市場價格、溫度和系統應變。
二.每月費率
三.調整係數
4.定義
a. 備用容量收費請
參閱容量費用。
b. 備用能源
在每個帳單期間,備用能量是客戶發電機在每個評級期間以最大輸出運作時(高峰值、低峰值、基準)時所產生的能源。如果存在下列兩種情況,則可以使用備用能源:
- 在服務點間隔十五分鐘內透過帳單儀表測量的交付能源大於帳單月內任何評級期間的「補充需求」。
- 客戶發電機輸出點在 15 分鐘間隔時間以單位公尺測量的需求必須小於計費月內任何評級期間內的最大產生需求。
c. 容量費用
此費率表中有兩個容量費用,即備用容量費用和額外容量費用。容量費用是與為客戶提供備用和補充服務所需的設施成本相關的費用,不包括設施費用中單獨收回的費用。
d. 額定發電容量(RGC)
在正常運行條件下發電單元的輸出功率能力。用於確定 RGC 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名牌等級和現場內任何連接發電設備的操作特性。專門用於緊急情況的發電設備不得包括在 RGC 中。
e. 設施費用
設施費用須以下最大的費用計算:
- 本署在服務點過去十二個月內錄得的最高實際能源需求水平
- 過去十二個月在服務點輸往本署的能源實際需求量最高
f. 補充容量費,請參閱
容量費用。
g. 最大重合需求:
由單位公尺測量的發電機或 RGC 的需求輸出重合總和,以及部門在服務點交付的需求的最大值。只有在客戶沒有單位米的情況下,RGC 才會用於確定最大重合需求。
h. 補充需求
每個評級期間最大重合需求,減去相應評級期間的最大客戶產生需求或 RGC,但絕不少於零。
i. 暫時互連:發
電設施與配電系統的互連,持續一秒(60 週期)或更短。
j. 並行操作
:在互聯時由部門提供或接收的電源發電機同時運行。並行操作僅包括與公用事業的配送系統連接超過 60 週期(一秒)的發電設施。
k. 電動車折扣請參
閱附表 A-3,價格 A。
5.特殊條
件 a. CG-3,A 級
(1) 臨時停止客戶產生當客戶
擁有的發電設備在兩個計費週期內沒有測量輸出量時,將會根據一般服務收費計算,客戶將被指派在缺席客戶擁有的發電設備。當客戶擁有的發電設備再次運作時,客戶可以返回此排程。
(2) 單位表為符
合此費率表的資格,必須安裝一個計表來測量客戶所擁有的發電設備的產量。
b. CG-2,C 級
(1)營運要求:
C 級適用於位於客戶設施的總額定發電容量小於最大同時需求的 25% 且小於 1 MW 的客戶。如 C 級客戶未符合上述規定,本署有權立即將該客戶轉移至附表 CG-3,費率 A。如客戶在客戶擁有的發電設備上沒有單位公尺,客戶的賬單將估計,直到安裝單位計量為期,最長為六個月。在六個月期限結束後,若單位電錶尚未安裝,本署將終止客戶的互連協議,並將客戶轉移至適用的一般服務費率表。
(2) 至少,C 級客戶必須同意在高峰期(六月至九月)期間高峰期間運行其發電機
c. CG-3、速率 D 和 E
(1) A 級的所有特別條件適用於 D 級客戶,而 C 級的所有特別條件適用於 E 級客戶。
(2) CG-3, D 級當局根
據其獨立判斷,要求客戶減少負載時間時,應發出警示期通知。本署可要求客戶透過發出「警示期」,並提前通知不少於一個半小時的提前通知,要求客戶減少對此費率下的任何服務的需求。在連續兩個警示期間內不減少需求或減少負載的客戶,將從費率 D 中移除並加入費率 A,並且在 5 個曆年內不符合 D 費率計劃的服務。
(3) CG-2, E 級每當
部門根據其判斷要求客戶減少負載時,應發出警示期通知。本署可以通過發出警告期,並提前通知不少於兩小時,要求客戶減少對此費率下的任何服務的需求。在連續兩個警示期間內不減少需求或減少負載的客戶,將從費率 E 中移除並加入 C 費率,並且在 5 個曆年內不符合費率 E 計劃的服務。
(4) 警示期通知若
要接收以 D 或 E 級別的服務,所有客戶必須自行支付,必須存取電子郵件,才能接收警報期通知。本署會在每個警報期間發送一次通知給客戶:
- 主要電子郵件地址
- 輔助電子郵件地址或能夠接收簡訊的無線裝置
客戶聯絡資料必須在根據此費率表建立任何服務之前向本署提供。如果客戶的電子郵件地址或短信地址發生變更,客戶必須以信函或電子郵件形式向費率和合約群組提供書面通知。收到警示期通知是參與的客戶的責任。本署不保證客戶接收通知的文字系統或電子郵件系統的可靠性。即使未收到實際通知,客戶也將負責在提示期內產生的所有費用。
(5) 警報期
間每個警報期間最少為 4 小時,但最長不得超過 10 小時。警報期間限於任何日曆年內六次發生。通知將通過警報期間消息提供,包括日期,開始和結束時間。客戶將通過減少電力消耗來降低警報期間增加的能源成本。
(6) 合約若
要根據此費率表接收服務,客戶須與本部門簽訂「客戶互連協議」之外的合同。
六.一般條件 a
. 協議客戶必
須先簽署「客戶產生互連協議」,該協議規定客戶將按照本署誠實決定的所有適用守則、法律、電力服務要求、規則和謹慎的公用事業實踐,設計、建造、運營和維護發電設施。
b. 服務特性服
務將以其中一個標準電壓提供。客戶的發電設備及互連設施必須符合本署的電力服務要求。
c. 能源信用能
源信用計算為客戶在每個評級期間向本署系統提供的過剩能量 (kWh) 總數計算,乘以標準能源信用或每日能源信用所決定的每千瓦時收費的美元計算。
多餘能源是客戶產生超出客戶要求的能源,並供給部門系統的能源。
d. 標準能源信用
標準能源信貸每年在該日曆月的第一日修訂十二次,並於整個行曆月內仍有效。由部門能源控制中心估計每小時邊緣能源生產成本確定。每小時能源生產成本須分別計算每個評級期間的平均值。標準能源信貸將於每個評級期間刊登於本署網頁。如果超額能量測為 34.5 千伏,則每個評級期間的標準能源信用率應乘以 1.014 的係數,以調整電力系統的損耗降低。
e. 每日能源信用每
日能源信用,須於太平洋時間下午六時前,於部門正常工作日下午六時前於本署網站上刊登兩 (2) 個工作日。每日能源積分將繼續生效直到重新發佈為止。例如,星期四公佈的每日能源信用值將適用於下週一。每日能源積分不適用於星期六和星期日。每日能源信用按部能源控制中心估計每小時邊緣能源生產成本計算。每小時能源生產成本須分別計算每個評級期間的平均值。如果超額能量計算為 34.5 千伏,則每個評級期間的每日能源信用率應乘以 1.014 係數,以調整電力系統的損耗降低。如能源信用額超過客戶每月平均能源消耗賬單的兩倍,則可根據標準能源信貸或每日能源信貸支付部門購買的多餘能源金額現金支付。只有擁有超量能源並供應部門系統需求量超過 100 kW 的客戶才能簽署合同,該合約可以根據每日能源信貸支付額外能源的付款。
f. 計量表的
安裝和成本將按照客戶產生互連協議中的定義。本署須提供、擁有及維護用於計費和測量過剩能量的所有必要儀表及相關設備。使用時間計量設備和記錄器位於客戶服務點和客戶發電機的輸出點,用於測量電能和其他由部門認為適當的電力參數。
g. 反應能電荷請
參閱附表 A3,費率 A。
h. 附表 CG-
3 不允許惠靈積分。
i. 價格的選擇
- 客戶可以選擇以 A 或 D 價格接收服務;而客戶可以選擇以 C 或 E 價格接收服務,但客戶自願從費率 D 更改為 A 級,或客戶自願從費率 E 更改為 C 級,則不得在 12 個月過去之前恢復反對價格。
- A Rate A 符合條件的客戶可以選擇根據費率 A 或 C 級接受服務;但是,從 C 級轉為 A 級的客戶不得在 12 個月過去之前恢復為 C 級。
- 如果計費表在服務點測量發電和太陽能負載所交付的能源和接收的能源,則客戶應根據附表 CG-3 的適用費率計算。
EVA1、EVA2 和 EVA3
電動車商用充電服務(試點)
利率由 2021 年 9 月 28 日起生效
1.適用性
適用於目前根據《電費條例》的收費表 A-1 費率 A、A-1 費率 B、A-2 費率 B 或 A-3 費率 A 收取電力服務的客戶,並擁有用於測量商用充電消耗的使用時間表,該計費表不包括或與客戶的其他帳單計費表或儀表分開。不適用於獲得服務 Rider EV 或獲得由本署根據《電費條例》指定用於基本車輛充電的能源組折扣優惠。不適用於接受《電費條例》的服務乘客 NEM。不允許任何形式的客戶自我生成。客戶帳戶將不會被總計。
客戶須有兩個費率選擇用於測量充電消耗和商用充電需求的儀表。
a. 價格 a — 標準服務
EVA1a 適用於根據《電費條例》附表 A-1 費率 A 或 A-1 費率 B 收取電力服務的商業、工業及非營利客戶,僅用於為電動車輛充電目的。
EVA2a 適用於根據《電費條例》附表 A-2 費率 B 收取電力服務的商業、工業及非營利客戶,僅用於為電動車輛充電目的。
EVA3a 適用於根據《電費條例》附表 A-3 費率 A 接受電力服務的商業、工業及非營利客戶,僅用於為電動車輛充電目的。
b. 費率 b-標準服務,具有關鍵峰值定價
根據收費表 Eva1b、 Eva2b 或 EVA3b,本署應向客戶提供任何關鍵高峰期通知。在關鍵高峰期間,根據費率表 Eva1b、Eva 2b 或 Eva 3b 的客戶將為任何能源消耗支付關鍵峰期能源費用。為了降低關鍵高峰期間的電氣服務成本增加,客戶必須減少電力消耗。
二.每月費率
每月費率包括電動車基本費率和傳遞調整因子,這些費用包括在計費中。客戶支付的組合費率將使用固定電動車基本費率加上非嵌入式通過調整係數來確定。每季度,費率將重新計算,以反映非嵌入式通過調整係數(VEA、CRPSEA、VRPSEA、一般服務 IRCA-kWh 和一般服務 IRCA-kW),這些因素包含在帳單期內總耗電量的費用中。ESA 和 RCA 的需求依據需求的因素內嵌於隨附的每月需求費用中,該費用可回收與其他一般服務費用中的設施費用類似的成本。
三.調整係數
4.一般條
件 a. 年需求費用
是根據過去十二 (12) 個月錄得的最高需求計算的費用。附表 EVA2 和附表 EVA3 的最高需求不得小於 30 kW,而附表 EVal 的最高需求不得小於 4 千瓦。
b. 每月需求費用
是根據帳單月內適用的使用時間 (TOU) 期間內記錄的最大需求計算的費用。
c. 電動車商用充電服務高峰期
的 TOU 期間:星期一至五下午 4 時至晚上 9 時。
中高峰時段:星期一至五上午 7 時至下午 4 時,星期一至五下午 9 時至晚上 11 時。
高峰期間:星期一至五,晚上 11 時至 7 時,週六和週日全天。
d. 選擇費率附
表 EVA1 費率 a 或附表 EVA1 費率 b 適用於三十 (30) 千瓦需求以下的一般服務,是過去十二 (12) 個月錄得的最高需求;附表 EVA2 費率 a 或附表 EVA2 比率 b 適用於本署 4.8 千伏特 (kV) 系統的一般服務及三十 (30) 千瓦或以上需求,是過去十二 (12) 個月錄得的最高需求;及附表 EVA3 級別 a 或附表 EVA3 頻率 b 適用於本署的 34.5 千伏系統的一般服務及三十項 (30) 千瓦的需求或更高,是過去十二(12)個月錄得的最高需求。如過去十二個月錄得的最高需求在任何帳單月內降到三十 (30) 千瓦以下,客戶應按附表 EVA1 的適用費率計算。如果客戶在前 12 (12) 個月期間內的任何三個帳單月內最大需求達到或超過三十 (30) 千瓦,或在一個日曆年內兩個高季計費月內達到或超過三十 (30) 千瓦時,則客戶應按附表 EVA2 或附表 EVA3 的適用費率。
e. 嚴重高峰期是
一種在尖峰期間內,持續五小時(即持續整個高峰期)的事件,而本部門根據其獨立判斷要求客戶因高系統峰值、低發電、市場價格高、溫度和系統應急情況等原因而降低負載。關鍵高峰期限於任何日曆年內的二十(20)個事件。
f. 嚴重高峰期通知本
署會透過客戶提供的主要及次要電郵地址發送一條通知訊息,包括日期、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收到費率 b 附表 EVA2 或 EVA3 的客戶提前不少於兩 (2) 小時通知,收到費率 b 附表 EVA1 的客戶提前不少於十二 (12) 小時通知。客戶同意接收重點高峰通知是參與的客戶的責任;部門不保證客戶選擇接收通知的電子郵件系統的可靠性;即使沒有收到實際通知,客戶將負責在危機尖峰期間產生的所有費用。
g. 合約
客戶須與本部門簽訂合約,若要接受此費率表的服務。
BP
如果您的公司有新負載,您的企業可能有資格獲得業務促進(BP)計劃。新負載定義為在 4.8 kV 或以上的需求不少於 100 kW 的負載。此優惠適用於具有永久電力服務的通用服務商業和工業客戶,以前未曾是部門客戶。
在連續服務的前 36 個月內,您的帳單將在城市和州稅前減少。第一年,您的賬單將折扣 7.6%,第二年 5.0%,第三年折扣 2.5%。
有關 BP Rider 的更多信息,請訪問商業促進條例草案信用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