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P 洛杉矶港替代海上电力
XRT实验性实时定价服务
XCD实验性合约需求服务
CG客户发电(标准能源信用
EV电动汽车商业充电服务(试点)
BP商业推广服务


AMP

洛杉矶港替代海上动力

利率自2008年9月1日起生效

1.适用性

AMP
适用于参与洛杉矶港 (POLA) 替代海上电力 (AMP) 的商船产生的能源使用服务。本时间表上服务所消耗的能源的百分之七十五必须来自商船。POLA 应负责为商船负荷提供服务的 34.5 kV 电站高压侧设施的安装和维护。不适用于服务骑士-网络能源计量和一般服务骑士企业区服务的客户。

该部门可以提前三十分钟通知 POLA 远程中断此服务下的任何 AMP 负载。该部门应确定中断时间。POLA 应负责购买和安装远程中断所需的所有设备。

AMP-B
适用于参与洛杉矶港 (POLA) 替代海上电力 (AMP) 的商船产生的能源使用服务,其最大需求量不低于每月 7 兆瓦 (MW)。本时间表上服务所消耗的能源的百分之七十五必须来自商船。POLA 应负责为商船负荷提供服务的 34.5 kV 电站高压侧设施的安装和维护。不适用于服务骑士-网络能源计量和一般服务骑士企业区服务的客户。

该部门可以提前十分钟通知 POLA 远程中断此服务下的任何 AMP 负载。该部门应确定中断时间。POLA 应负责购买和安装远程中断所需的所有设备。

2. 月费

 

3. 调整因素

调整计费因素

4. 计费

a. 无功电能费用
无功电能费用应根据每个额定期间记录的滞后千乏小时 (kvarh) 计算,取决于高峰期功率因数。如果无功电能未知或未计量,则无功电能费用应由额外的千瓦时费用代替。


b. 设施费
设施费用应根据过去 12 个月记录的最高需求计算,以较大者为准,但不得低于 500 千瓦。


c. 可中断服务条件
为了获得此费率下的服务,POLA 必须与该部门签订合同。可中断需求不低于 500kW,是该部门在中断期间以外一直向 POLA 供应的需求部分。在中断期间,该部门提供的 POLA 将不超过确定需求量。

该部门应至少提前 30 分钟通知中断期。中断期是由部门发起和终止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部门有义务提供不超过确定需求的货物。当该部门自行判断运营储备不足以维持系统能源供应时,将出现中断期。负载中断应由部门负载调度员远程启动。确定需求可能在旺季和淡季指定不同的值,是指该部门将向 POLA 供应的需求部分,不受供应期的限制。


d. 中断频率和持续时间
中断时间不受限制,中断持续时间由该部门自行决定。


e. 客户现场变电站设备
部门通过 34.5kV 分段输电服务电压为客户提供服务所需的所有设备或结构均应位于客户现场,并应由 POLA 拥有和维护。


f. 计量
能源和需求的计量应采用部门提供的仪表在变压器一次侧采用 34.5kV 分段输电服务电压,或由部门选择在变压器二次侧采用仪表,并通过仪器或损耗计算对变压器一次侧进行补偿,符合部门的水电服务规则。

所有非 AMP 负载将与正常 AMP 服务分开计量。POLA 将为非 AMP 负载提供计量设施,而该部门将为非 AMP 负载提供 TDK(非计费)电表,以确保超过 75% 的能源消耗来自商船。

g. 线路延伸和服务点
线路延伸和服务点将按照洛杉矶市水电服务管理规则及其所有修订、修改和替换规定提供。


 

XRT-2

大型商用(4.8kV)

利率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1.适用性

适用于需求为 250 kW 或更大的服务,并由该部门的 4.8kV 系统提供服务,可根据该部门的规则通过相同的服务提供。不适用于 CG-2 附表下的服务。

此项服务尚处于实验阶段,本部门保留限制接受此项服务的客户数量的权利。

2. 月费

 

3. 调整因素

调整计费因素

4. 一般条件

a. 减少负荷
每当该部门根据其自行判断要求客户减少负载时,它应发布警报期通知。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高系统峰值、低发电量、高市场价格、温度和系统意外情况。该部门可通过发布警报期(提前不少于 2 小时通知)要求客户减少对本附表下任何服务的需求。如果客户在连续两个警报期内均未减少需求或削减负荷,则将从此费率表中删除,并采用适用的一般服务费率,并且五个日历年内没有资格根据 XRT-2 计划享受服务。


b. 需求费用
需求费用应根据适用评级期间记录的最大需求计算。


c. 设施费
设施费用应根据过去 12 个月记录的最高需求计算。


d. 警报期通知
要根据此 XRT-2 费率表获得服务,所有客户必须自费访问电子邮件以接收警报期通知。该部门将在每个警报期内向客户发送一条通知:

  • 主要电子邮件地址
  • 辅助电子邮件地址或能够接收短信的无线设备

在根据本费率表建立任何服务之前,应向该部门提供客户联系信息。如果客户的电子邮件地址或短信地址发生变化,客户必须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费率和合同组提供书面通知。接收警报期通知是参与客户的责任。本部门不保证客户接收通知的文本系统或电子邮件系统的可靠性。即使未收到实际通知,客户仍需承担警报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

e. 警报期
每个警报期的最短持续时间为 4 小时,但最长不得超过 10 小时。警报期在任何日历年内仅限发生六次。将通过警报期消息提供通知,包括日期、开始和结束时间。


f. 合同
为了按照此费率表获得服务,客户必须与该部门签订合同。


 

XRT-3

大型商业服务(34.5kV)

利率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1.适用性

适用于需求为 250 kW 或更大的服务,并由该部门的 34.5kV 系统提供服务,可根据该部门的规则通过相同的服务提供。不适用于 CG-3 附表下的服务。

此项服务尚处于实验阶段,本部门保留限制接受此项服务的客户数量的权利。

2. 月费

 

3. 调整因素

调整计费因素

4. 一般条件

a. 减少负荷
每当该部门根据其自行判断要求客户减少负载时,它应发布警报期通知。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高系统峰值、低发电量、高市场价格、温度和系统意外情况。该部门可通过发布警报期(提前不少于 2 小时通知)要求客户减少对本附表下任何服务的需求。如果客户在连续两个警报期内均未减少需求或削减负荷,则将从此费率表中删除,并采用适用的一般服务费率,并且五个日历年内没有资格根据 XRT-3 费率表享受服务。


b. 需求费用
需求费用应根据适用评级期间记录的最大需求计算。


c. 设施费
设施费用应根据过去 12 个月记录的最高需求计算。


d. 警报期通知
要根据此 XRT-3 费率表获得服务,所有客户必须自费访问电子邮件以接收警报期通知。该部门将在每个警报期内向客户发送一条通知:

  • 主要电子邮件地址
  • 辅助电子邮件地址或能够接收短信的无线设备

在根据本费率表建立任何服务之前,应向该部门提供客户联系信息。如果客户的电子邮件地址或短信地址发生变化,客户必须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费率和合同组提供书面通知。接收警报期通知是参与客户的责任。本部门不保证客户接收通知的文本系统或电子邮件系统的可靠性。即使未收到实际通知,客户仍需承担警报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

e. 警报期
每个警报期的最短持续时间为 4 小时,但最长不得超过 10 小时。警报期在任何日历年内仅限发生六次。将通过警报期消息提供通知,包括日期、开始和结束时间。


f. 合同
为了按照此费率表获得服务,客户必须与该部门签订合同。


 

XCD-2

大型商业服务(4.8kV)

利率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1.适用性

适用于可根据部门规则通过相同服务提供的一般服务。适用于每月平均用电量超过50万千瓦时,并由该部门4.8kV系统供电的服务。不适用于 CG-2 附表下的服务。

此项服务尚处于实验阶段,本部门保留限制接受此项服务的客户数量的权利。

2. 月费

 

3. 调整因素

调整计费因素

根据费率 A 计费适用于通常按照一般服务计划 A-2(B) 提供服务的负载。

4. 一般条件

a. 无功电能费用
无功电能费用应根据每个额定期间记录的滞后千乏小时 (kvarh) 计算,取决于高峰期功率因数。如果无功电能未知或未计量,则无功电能费用应由额外的千瓦时费用代替。


b. 需求费用
需求费用应根据下表所示的适用评级期间内记录的最大需求计算,但单价可能因合同条款而异,但不得低于指定合同期间的边际需求成本。

计划实验合同需求负荷因子矩阵
A级——主服务4.8kV

负载系数 账单折扣 需求折扣*

90%

10%

28.17%

85%

8%

21.91%

80%

6%

15.96%

75%

4%

10.33%

70%

2%

5.01%

*需求折扣为需求费用的百分比,详见附表 A-2 第 2.b.3 节 B 费率,针对所引用的负荷系数。

负载系数 =
千瓦时消耗
高峰千瓦需求 x 天 x 24


c. 设施费
设施费用应根据过去 12 个月记录的最高需求计算。


d. 合同
为了按照此费率表获得服务,客户必须与该部门签订合同。


 

XCD-3

二次输电服务(34.5kV)

利率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1.适用性

适用于可根据部门规则通过相同服务提供的一般服务。适用于每月平均用电量超过50万千瓦时并由该部门34.5千伏系统供电的服务。不适用于 CG-3 附表下的服务。

此项服务尚处于实验阶段,本部门保留限制接受此项服务的客户数量的权利。

2. 月费

 

3. 调整因素

调整计费因素

根据费率 A 计费适用于通常按照一般服务计划 A-3(A) 提供服务的负载。

4. 一般条件

a. 无功电能费用
无功电能费用应根据每个额定期间记录的滞后千乏小时 (kvarh) 计算,取决于高峰期功率因数。如果无功电能未知或未计量,则无功电能费用应由额外的千瓦时费用代替。


b. 需求费用
需求费用应根据下表所示的适用评级期间内记录的最大需求计算,但单价可能因合同条款而异,但不得低于指定合同期间的边际需求成本。

计划实验合同需求负荷因子矩阵
A级——34.5kV二次输电服务

负载系数 账单折扣 需求折扣*

90%

10%

26.85%

85%

8%

20.88%

80%

6%

15.21%

75%

4%

9.84%

70%

2%

4.77%

**需求折扣为附表 A-3 第 2.a.3 节中规定的、针对所引用负荷系数的费率 A 中需求费用的百分比。

负载系数 =
千瓦时消耗
高峰千瓦需求 x 天 x 24


c. 设施费
设施费用应根据过去 12 个月记录的最高需求计算。


d. 合同
为了享受本费率表规定的服务,客户必须签署一份期限至少为两年、不超过五年的合同。


 

CG-2

一次侧供电(4.8kV)

利率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1.适用性

当以下两个条件都存在时适用:

  • 由部门提供的任何电力服务,其中客户拥有的发电设施与部门的并行运行系统互连,并符合部门的规则。
  • 由主配电系统提供服务的负载,通常按照通用服务计划 A-1 和 A-2 提供服务。


不适用于:

  • 任何属于《公共事业法》(包括第 216 和 9604 条)所定义的公用事业或“公共事业”的个人或实体。
  • 客户拥有的发电设施与部门瞬时互连系统互连。



a. CG-2,A级
适用于发电并向该部门出售多余能源和/或满足自身电力需求但由该部门提供电力服务(包括补充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客户。


b. CG-2,C 级

  • 此费率适用于 A 费率客户,旨在支持新客户发电并鼓励清洁现场发电。
  • 费率 C 适用于客户设施的总额定发电容量低于最大同步需求的 25% 且低于 1 MW 的客户。
  • 为了符合此费率,每个客户现场发电装置应于 2001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安装和/或改装,以排放不超过 0.5 磅/MWH 的一氧化二氮。必须保持这样的排放限制才能继续符合资格。应提供部门确定的验证。



c. CG-2,D级和E级
对于根据 CG-2 计划接受服务的客户,D 和 E 费率是可选费率。费率 D 适用于费率 A 的客户,费率 E 适用于费率 C 的客户。这些可选费率适用于那些已证明自己有能力在部门系统条件下减少负载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高系统峰值、低发电量、高市场价格、温度和系统意外情况。

 

2. 月费

 

3. 调整因素

调整计费因素

4.定义

a. 备用容量充电
参见容量费用。


b.备用能源
对于每个计费周期,备用能量是指客户的发电机在每个额定周期(高峰、低峰、基准)以最大输出运行时产生的能量。当以下两个条件都存在时,备用能源适用:

  • 服务点计费仪表每隔十五分钟测量一次的输送能量大于计费月份内任何评级期间的补充需求。
  • 在计费月份内的任何评级期间,由单位电表在十五分钟内测量的客户发电机输出点的需求必须小于最大发电需求。


c. 容量充电
此费率表中有两种容量费用:备用容量费用和补充容量费用。容量费用是与向客户提供备份和补充服务所需设施成本相关的费用,不包括设施费用中单独收回的成本。


d.额定发电容量(RGC)
发电机组在正常运行条件下的功率输出能力。确定 RGC 所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场所内任何连接的发电设备的铭牌额定值和运行特性。专供应急使用的发电设备不纳入RGC。

e. 设施费
设施费用应根据以下最大金额计算:

  • 过去 12 个月内,该服务点所交付能源的实际需求水平最高
  • 过去 12 个月内,服务点向该部门出口的能源实际需求水平最高

f. 补充容量费用
参见容量费用。


g. 最大同步需求
单位仪表测量的发电机或 RGC 处的需求输出与服务点处部门交付的需求的一致总和中的最大值。仅当客户没有单位电表时,RGC 才会用于确定最大同步需求。


h. 补充需求
每个评级期间的最大同步需求减去相应评级期间测量的最大客户发电需求或 RGC,但绝不会小于零。


i. 瞬时互连
发电设施与配电系统的互连时间为一秒(60 个周期)或更短。


j. 并联运行
发电机与部门在互连时输送或接收的电力同时运行。并联运行仅包括与公用事业配电系统互连超过 60 个周期(一秒)的发电设施。


k. 电动汽车折扣
参见附表 A-2,费率 B。

5. 特殊条件

a. CG-2,A级

(1)暂停客户发电
当客户自有发电设备在两个计费周期内没有测量输出时,未来的账单将按照在没有客户自有发电设备的情况下为客户分配的一般服务关税来计算。当客户拥有的发电设备再次投入运行时,客户就可以恢复到这个时间表。

(2)单位米
为了符合此费率表的资格,必须安装一个仪表来测量客户拥有的发电设备的输出。


b. CG-2,C 级
(1)运营要求:
费率 C 适用于客户设施的总额定发电容量低于最大同步需求的 25% 且低于 1 MW 的客户。如果 C 级客户未能遵守这些要求,能源部有权立即将该客户转至 CG-2 附表 A 级。如果客户自有发电设备上没有单位电表,则在安装单位电表之前,客户的账单将被估算,最长期限为六个月。六个月期限结束后,如果尚未安装单位电表,该部门将终止客户的互连协议,并将客户转至适用的一般服务费率表。

(2) C 费率客户必须至少同意在旺季(6 月至 9 月)的高峰期运行其发电机组。
 

c. CG-2,D 级和 E 级

(1) A 费率下的所有特殊条件均适用于 D 费率客户,C 费率下的所有特殊条件均适用于 E 费率客户。
(2) CG-2,D级减载
每当该部门根据其自行判断要求客户减少负载时,它应发布警报期通知。该部门可以通过发布警报期(提前至少半小时通知)要求客户减少对此费率的服务需求。如果客户在连续两个警报期内均未减少需求或削减负荷,则将被从 D 费率中移除,并置于 A 费率,且在 5 个日历年内将没有资格按照 D 费率计划获得服务。
(3) CG-2,E级减载
每当该部门根据其自行判断要求客户减少负载时,它应发布警报期通知。该部门可以通过发布警报期(提前至少两小时通知)要求客户减少对此费率的服务需求。如果客户在连续两个警报期内均未减少需求或削减负荷,则将被从 E 费率中移除,并置于 C 费率,且在 5 个日历年内将没有资格按照 E 费率计划享受服务。
(4)预警期通知
要获得 D 级或 E 级服务,所有客户必须自费访问电子邮件以接收警报期通知。该部门将在每个警报期内向客户发送一条通知:

  • 主要电子邮件地址
  • 辅助电子邮件地址或能够接收短信的无线设备

在根据本费率表建立任何服务之前,应向该部门提供客户联系信息。如果客户的电子邮件地址或短信地址发生变化,客户必须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费率和合同组提供书面通知。接收警报期通知是参与客户的责任。本部门不保证客户接收通知的文本系统或电子邮件系统的可靠性。即使未收到实际通知,客户仍需承担警报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
(5)警报期
每个警报期的最短持续时间为 4 小时,但最长不得超过 10 小时。警报期在任何日历年内仅限发生六次。将通过警报期消息提供通知,包括日期、开始和结束时间。客户将通过减少电力消耗来减轻警报期间能源成本的增加。
(6)合同
为了按照此费率表获得服务,客户除了必须与该部门签订客户互连协议外,还必须签订一份合同。

6. 一般条件
a. 协议
要根据此费率表获得服务,客户必须首先签署一份客户发电互连协议,该协议规定客户将按照该部门真诚确定的所有适用法规、法律、电力服务要求、规则和审慎的公用事业惯例来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发电设施。


b. 服务性质
将以标准电压之一提供服务。客户的发电设备和互连设施必须符合该部门的电力服务要求。


c. 能源信用
能源信用额的计算方法是:客户在每个评级期间向部门系统提供的过剩能源(kWh)总量乘以标准能源信用额或每日能源信用额确定的每kWh费用。

过剩能源是指客户产生的超出其需求并供应给部门系统的能量。

d. 标准能源信用额
标准能源信用额应每年在日历月的第一天修订十二次,并在整个日历月内有效。它应由部门能源控制中心估计的每小时边际能源生产成本确定。应针对每个评级期分别计算每小时能源生产成本的平均值。每个评级期的标准能源信用额度将发布在该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如果以 34.5 kV 计量过剩能量,则每个额定周期的标准能量信用应乘以系数 1.014,以调整电力系统的减少损耗。

e. 每日能源信用额
每日能源信用额应提前两个(2)个工作日在部门正常工作日太平洋时间下午 6:00 之前发布在部门网站上。每日能源信用额将一直有效,直至重新发布。例如,周四公布的每日能源信用值将适用于下周一。周六和周日不提供每日能源积分。每日能源信用应基于部门能源控制中心估计的每小时边际能源生产成本。应针对每个评级期分别计算每小时能源生产成本的平均值。如果以 34.5 kV 计量过剩能量,则每个额定周期的每日能量信用应乘以系数 1.014,以调整电力系统的减少损耗。如果能源信用额超过客户每月平均能源消费账单的两倍,则可以根据标准能源信用额或每日能源信用额,对能源部门购买的超额能源金额进行现金支付。只有拥有过剩能源并且向部门系统供应需求水平超过 100 kW 的客户才可以签署合同,允许根据每日能源信用额支付过剩能源的费用。

f. 计量
电表安装和成本将按照客户发电互连协议中定义的方式执行。该部门应提供、拥有并维护用于计费和测量过剩能源的所有必要仪表和相关设备。分时计量设备和记录仪位于客户服务点和客户发电机的输出点,用于测量电能和部门认为适当的其他电气参数。

g. 无功电能费用
参见附表 A2,费率 B。

h. 惠灵学分
附表 CG-2 不允许使用 Wheeling Credits。

i. 利率选择

  • 客户可以选择按照费率 A 或 D 接受服务;客户也可以选择按照费率 C 或 E 接受服务,但是,自愿从费率 D 更改为费率 A 的客户,或自愿从费率 E 更改为费率 C 的客户,在 12 个月内不得恢复到相反的费率。
  • 符合 A 费率条件的客户可以选择按照 A 费率或 C 费率接受服务;但是,从 C 费率更改为 A 费率的客户在 12 个月内不得恢复到 C 费率。
  • 如果计费表测量服务点发电和太阳能负荷输送的能量和接收的能量,则客户应按照附表 CG-2 中的适用费率计费。

 

CG-3

二次输电服务(34.5kV)

利率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1.适用性

当以下两个条件都存在时适用:

  • 由部门提供的任何电力服务,其中客户拥有的发电设施与部门的并行运行系统互连,并符合部门的规则。
  • 由次级输电系统供电的负载,通常按照通用服务计划 A-3 供电。


不适用于:

  • 任何属于《公共事业法》(包括第 216 条和第 9604 条)定义的公用事业或“公共事业”的个人或实体。
  • 客户拥有的发电设施与部门瞬时互连系统互连。


a. CG-3,A级
适用于发电并将多余能源出售给该部门和/或满足自身电力需求并由该部门提供电力服务(包括补充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客户。


b. CG-3,C级

  • 此可选费率适用于 A 费率客户,旨在支持新客户发电并鼓励清洁现场发电。
  • 费率 C 适用于客户设施的总额定发电容量低于最大同步需求的 25% 且低于 1 MW 的客户。
  • 为了符合此费率,每个客户现场发电装置应于 2001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安装和/或改装,以排放不超过 0.5 磅/MWH 的一氧化二氮。必须保持这样的排放限制才能继续符合资格。应提供部门确定的验证。



c. CG-3,D级和E级
对于根据 CG-3 计划接受服务的客户,D 和 E 费率是可选费率。费率 D 适用于费率 A 的客户,费率 E 适用于费率 C 的客户。这些可选费率适用于那些已证明自己有能力在部门系统条件下减少负载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高系统峰值、低发电量、高市场价格、温度和系统意外情况。

 

2. 月费

 

3. 调整因素

调整计费因素

4.定义

a. 备用容量充电
参见容量费用。


b.备用能源
对于每个计费周期,备用能量是指客户的发电机在每个额定周期(高峰、低峰、基准)以最大输出运行时产生的能量。当以下两个条件都存在时,备用能源适用:

  • 服务点计费仪表每隔十五分钟测量一次的输送能量大于计费月份内任何评级期间的补充需求。
  • 在计费月份内的任何评级期间,由单位电表在十五分钟内测量的客户发电机输出点的需求必须小于最大发电需求。


c. 容量充电
此费率表中有两种容量费用:备用容量费用和补充容量费用。容量费用是与向客户提供备份和补充服务所需设施成本相关的费用,不包括设施费用中单独收回的成本。


d.额定发电容量(RGC)
发电机组在正常运行条件下的功率输出能力。确定 RGC 所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场所内任何连接的发电设备的铭牌额定值和运行特性。专供应急使用的发电设备不纳入RGC。

e. 设施费
设施费用应根据以下最大金额计算:

  • 过去 12 个月内,该服务点所交付能源的实际需求水平最高
  • 过去 12 个月内,服务点向该部门出口的能源实际需求水平最高

f. 补充容量费用
参见容量费用。


g. 最大同步需求
单位仪表测量的发电机或 RGC 处的需求输出与服务点处部门交付的需求的一致总和中的最大值。仅当客户没有单位电表时,RGC 才会用于确定最大同步需求。


h. 补充需求
每个评级期间的最大同步需求减去相应评级期间测量的最大客户发电需求或 RGC,但绝不会小于零。


i. 瞬时互连
发电设施与配电系统的互连时间为一秒(60 个周期)或更短。


j. 并联运行
发电机与部门在互连时输送或接收的电力同时运行。并联运行仅包括与公用事业配电系统互连超过 60 个周期(一秒)的发电设施。


k. 电动汽车折扣
参见附表 A-3,费率 A。

5. 特殊条件

a. CG-3,A级

(1)暂停客户发电
当客户自有发电设备在两个计费周期内没有测量输出时,未来的账单将按照在没有客户自有发电设备的情况下为客户分配的一般服务关税来计算。当客户拥有的发电设备再次投入运行时,客户就可以恢复到这个时间表。

(2)单位米
为了符合此费率表的资格,必须安装一个仪表来测量客户拥有的发电设备的输出。


b. CG-2,C 级
(1)运营要求:
费率 C 适用于客户设施的总额定发电容量低于最大同步需求的 25% 且低于 1 MW 的客户。如果 C 级客户未能遵守这些要求,电力部门有权立即将该客户转至 CG-3 附表 A 级。如果客户自有发电设备上没有单位电表,则在安装单位电表之前,客户的账单将被估算,最长期限为六个月。六个月期限结束后,如果尚未安装单位电表,该部门将终止客户的互连协议,并将客户转至适用的一般服务费率表。

(2) C 费率客户必须至少同意在旺季(6 月至 9 月)的高峰期运行其发电机组。
 

c. CG-3,D 级和 E 级

(1) A 费率下的所有特殊条件均适用于 D 费率客户,C 费率下的所有特殊条件均适用于 E 费率客户。
(2) CG-3,D级
每当该部门根据其自行判断要求客户减少负载时,它应发布警报期通知。该部门可以通过发布警报期(提前至少半小时通知)要求客户减少对此费率下任何服务的需求。如果客户在连续两个警报期内均未减少需求或削减负荷,则将被从 D 费率中移除并置于 A 费率,并且 5 个日历年内将没有资格按照 D 费率计划获得服务。
(3) CG-2,E级
每当该部门根据其自行判断要求客户减少负载时,它应发布警报期通知。该部门可以通过发布警报期(提前至少两小时通知)要求客户减少对此费率下任何服务的需求。如果客户在连续两个警报期内均未减少需求或削减负荷,则将被从 E 费率中移除并置于 C 费率,并且 5 个日历年内将没有资格按照 E 费率计划获得服务。
(4)预警期通知
要获得 D 级或 E 级服务,所有客户必须自费访问电子邮件以接收警报期通知。该部门将在每个警报期内向客户发送一条通知:

  • 主要电子邮件地址
  • 辅助电子邮件地址或能够接收短信的无线设备

在根据本费率表建立任何服务之前,应向该部门提供客户联系信息。如果客户的电子邮件地址或短信地址发生变化,客户必须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费率和合同组提供书面通知。接收警报期通知是参与客户的责任。本部门不保证客户接收通知的文本系统或电子邮件系统的可靠性。即使未收到实际通知,客户仍需承担警报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
(5)警报期
每个警报期的最短持续时间为 4 小时,但最长不得超过 10 小时。警报期在任何日历年内仅限发生六次。将通过警报期消息提供通知,包括日期、开始和结束时间。客户将通过减少电力消耗来减轻警报期间能源成本的增加。
(6)合同
为了按照此费率表获得服务,客户除了必须与该部门签订客户互连协议外,还必须签订一份合同。

6. 一般条件
a. 协议
要根据此费率表获得服务,客户必须首先签署一份客户发电互连协议,该协议规定客户将按照该部门真诚确定的所有适用法规、法律、电力服务要求、规则和审慎的公用事业惯例来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发电设施。


b. 服务性质
将以标准电压之一提供服务。客户的发电设备和互连设施必须符合该部门的电力服务要求。


c. 能源信用
能源信用额的计算方法是:客户在每个评级期间向部门系统提供的过剩能源(kWh)总量乘以标准能源信用额或每日能源信用额确定的每kWh费用。

过剩能源是指客户产生的超出其需求并供应给部门系统的能量。

d. 标准能源信用额
标准能源信用额应每年在日历月的第一天修订十二次,并在整个日历月内有效。它应由部门能源控制中心估计的每小时边际能源生产成本确定。应针对每个评级期分别计算每小时能源生产成本的平均值。每个评级期的标准能源信用额度将发布在该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如果以 34.5 kV 计量过剩能量,则每个额定周期的标准能量信用应乘以系数 1.014,以调整电力系统的减少损耗。

e. 每日能源信用额
每日能源信用额应提前两个(2)个工作日在部门正常工作日太平洋时间下午 6:00 之前发布在部门网站上。每日能源信用额将一直有效,直至重新发布。例如,周四公布的每日能源信用值将适用于下周一。周六和周日不提供每日能源积分。每日能源信用应基于部门能源控制中心估计的每小时边际能源生产成本。应针对每个评级期分别计算每小时能源生产成本的平均值。如果以 34.5 kV 计量过剩能量,则每个额定周期的每日能量信用应乘以系数 1.014,以调整电力系统的减少损耗。如果能源信用额超过客户每月平均能源消费账单的两倍,则可以根据标准能源信用额或每日能源信用额,对能源部门购买的超额能源金额进行现金支付。只有拥有过剩能源并且向部门系统供应需求水平超过 100 kW 的客户才可以签署合同,允许根据每日能源信用额支付过剩能源的费用。

f. 计量
电表安装和成本将按照客户发电互连协议中定义的方式执行。该部门应提供、拥有并维护用于计费和测量过剩能源的所有必要仪表和相关设备。分时计量设备和记录仪位于客户服务点和客户发电机的输出点,用于测量电能和部门认为适当的其他电气参数。

g. 无功电能费用
参见附表 A3,费率 A。

h. 惠灵学分
CG-3 附表不允许使用 Wheeling Credits。

i. 利率选择

  • 客户可以选择按照费率 A 或 D 接受服务;客户也可以选择按照费率 C 或 E 接受服务,但是,自愿从费率 D 更改为费率 A 的客户,或自愿从费率 E 更改为费率 C 的客户,在 12 个月内不得恢复到相反的费率。
  • 符合 A 费率条件的客户可以选择按照 A 费率或 C 费率接受服务;但是,从 C 费率更改为 A 费率的客户在 12 个月内不得恢复到 C 费率。
  • 如果计费表测量服务点发电和太阳能负荷输送的能量和接收的能量,则客户应按照附表 CG-3 中的适用费率计费。

 

EVA1、EVA2 和 EVA3

电动汽车商业充电服务(试点)

利率自 2021 年 9 月 28 日起生效

1.适用性

适用于目前根据《电费条例》的费率表 A-1 A 费率、A-1 B 费率、A-2 B 费率或 A-3 A 费率接受电力服务的客户,并且该客户拥有专用于测量商业充电消耗的分时电表,该电表独立于或与客户的其他计费电表分开。不适用于获得 Service Rider EV 的客户或根据《电费条例》获得该部门指定的用于基本车辆充电的能源块折扣的客户。不适用于接受《电费条例》服务附加费 NEM 的客户。不允许客户进行任何形式的自发电。客户账户不会被总计。

客户可以选择两种费率,用于测量充电消耗和商业充电需求的仪表。

a. 评级 a – 标准服务

EVA1a适用于根据《电费条例》附表 A-1 A 费率或 A-1 B 费率接受电力服务的商业、工业和非营利客户,其唯一目的是为电动汽车充电。

EVA2a适用于根据《电费条例》附表 A-2 B 费率接受电力服务的商业、工业和非营利客户,其唯一目的是为电动汽车充电。

EVA3a适用于根据《电费条例》附表 A-3 A 费率接受电力服务的商业、工业和非营利客户,其唯一目的是为电动汽车充电。


b. 费率 b - 带关键峰值定价的标准服务

根据费率表EVA1bEVA2bEVA3b ,该部门应向客户发出任何关键高峰期通知。在关键峰值期,费率表EVA1bEVA2bEVA3b下的客户将为任何能源消耗支付关键峰值期能源费。为了减轻关键高峰期电力服务成本的增加,客户必须减少电力消耗。

 

2. 月费

月费包括电动汽车基本费率和包含在收费中的转嫁调整因素。客户应支付的捆绑费率将使用固定 EV 基本费率加上非嵌入式直通调整因素来确定。每个季度,费率都会重新计算,以反映计费期间总能源消耗费用中包含的非嵌入式直通调整因素(VEA、CRPSEA、VRPSEA、一般服务 IRCA-kWh 和一般服务 IRCA-kW)。ESA 和 RCA 的需求因素嵌入在捆绑的每月需求费用中,该费用可收回与其他一般服务费率中的设施费用类似的成本。

电动汽车商业充电服务 - 基本费率

电动汽车商业充电服务 - 月费

3. 调整因素

调整计费因素

 

4. 一般条件
a. 年度需求电费
根据过去十二 (12) 个月记录的最高需求收取的费用。对于计划 EVA2 和计划 EVA3,最高需求不得低于 30 kW,对于计划 EVA1,最高需求不得低于 4 kW。


b. 每月需量电费
根据计费月份内适用的使用时间 (TOU) 期间记录的最大需求收取的费用。


c. 电动汽车商业充电服务的TOU期限
高峰时段:周一至周五,下午 4:00 至晚上 9:00。
中高峰时段:周一至周五上午 7:00 至下午 4:00,以及周一至周五晚上 9:00 至晚上 11:00。
非高峰时段:周一至周五晚上 11:00 至早上 7:00,周六和周日全天。

d. 费率选择
附表 EVA1 费率 a 或附表 EVA1 费率 b 适用于需求低于三十 (30) 千瓦(过去十二 (12) 个月记录的最高需求)的一般服务;附表 EVA2 费率 a 或附表 EVA2 费率 b 适用于来自该部门 4.8 千伏 (kV) 系统的一般服务,且需求为三十 (30) 千瓦或以上(过去十二 (12) 个月记录的最高需求);附表 EVA3 费率 a 或附表 EVA3 费率 b 适用于来自该部门 34.5 千伏系统的一般服务,且需求为三十 (30) 千瓦或以上(过去十二 (12) 个月记录的最高需求)。如果过去十二个月内记录的最高需求在任何一个计费月份内降至三十 (30) 千瓦以下,则客户应按照附表 EVA1 规定的适用费率计费。如果客户在前十二 (12) 个月期间的任何三个计费月中的最大需求达到或超过三十 (30) 千瓦,或者在一个日历年内的两个旺季计费月中的最大需求达到或超过三十 (30) 千瓦,则客户应按照附表 EVA2 或附表 EVA3 规定的适用费率。

e. 关键高峰期
高峰期发生的事件,持续时间为五小时(即持续整个高峰期),在此期间,部门根据其唯一判断要求客户由于系统峰值高、发电量低、市场价格高、温度和系统意外事件等原因而减少负载。任何日历年内,关键高峰期仅限二十 (20) 次事件。

f. 关键高峰期通知
该部门将通过客户提供的主要和备用电子邮件地址在每个关键高峰期发送一条通知消息,包括日期、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对于接受费率 b 附表 EVA2 或 EVA3 的客户,提前不少于两 (2) 小时通知,对于接受费率 b 附表 EVA1 的客户,提前不少于十二 (12) 小时通知。客户同意,接收关键高峰通知是参与客户的责任;该部门不保证客户选择接收通知的电子邮件系统的可靠性;即使未收到实际通知,客户仍将负责关键高峰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

g. 合同
为了按照此费率表获得服务,客户必须与该部门签订合同。


 

英国石油公司

如果您的公司有新负载,您的企业可能有资格获得商业促销(BP)附加条款。新增负荷定义为4.8kV及以上电压、需求量不低于100kW的负荷。此促销活动适用于之前未曾是该部门客户的、拥有永久电力服务的一般服务商业和工业客户。

在连续服务的前 36 个月内,您的账单(扣除城市税和州税)将会减少。第一年您的账单将享受 7.6% 的折扣,第二年享受 5.0% 的折扣,第三年享受 2.5% 的折扣。

有关 BP Rider 的更多信息,请访问商业促销法案抵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