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檢視電費表,請選擇以下項目。

若要檢視電費程式 (英文),請從下方選擇。


R-1A 標準住宅費率

以下所示費率為您帳單上顯示的總費用。如需查看構成各個費率的個別組成部分,請前往費率條例

如需瞭解標準住宅費率 R-1A 與分時住宅費率 R-1B 之間的差異,請前往 住宅電費

如果您的帳單讀取日期與價格變更日期相交,您的用量將根據每月使用的帳單天數,在價格變更期間按比例或分攤。

每層總成本(不含稅)包括電源存取費和總消耗費:

每月電力使用費

第 1 層

第 2 層

第 3 級

2.30

7.90

22.70

 

每級的總消耗費由能源費(基本費率)加調整因子組成。

R-1A

每千瓦時能源費
(基本費率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調整計費係數*

適用期間

第 1 層

第 2 層

第 3 級

 

一月至五月

0.07142

0.13001

0.13001

調整計費係數 - 住宅

六月至九月

0.07142

0.13001

0.21702

調整計費係數 - 住宅

十月至十二月

0.07142

0.13001

0.13001

調整計費係數 - 住宅

調整計費係數:* 於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調整

 

R-1A

總消費費用
(包括調整係數)

 

第 1 層

第 2 層

第 3 級

適用期間

2026

一月至三月 0.24771 0.30630 0.30630
四月 - 五月 0.24362 0.30221 0.30221
六月 0.24362 0.30221 0.38922
七月 - 九月      
十月至十二月      
 

2025

一月至三月 0.22296 0.28155 0.28155
四月 - 五月 0.22765 0.28624 0.28624
六月 0.22765 0.28624 0.37325
七月 - 九月 0.24306 0.30165 0.38866
十月至十二月 0.24604 0.30463 0.30463

標準住宅費率的最低收費為每月 10 美元,加上調整因子(能源成本、電力補貼、可靠性成本、可變能源、上限可再生能源組合標準能源、可變可再生能源組合標準能源和增量可靠性成本)。若要檢視調整因數費用,請前往住宅調整計費因數


 

R-1B 使用時間 (TOU) 住宅

以下所示費率為您帳單上顯示的總費用。如需查看構成各個費率的個別組成部分,請前往費率條例。請 使用 此 使用時間申請表 進行線上申請。

如需瞭解標準住宅費率 R-1A 與分時住宅費率 R-1B 之間的差異,請前往 住宅電費

每個帳單期間的總成本(不含稅)包括服務費和每個 TOU 期間的總消耗費:

每月服務費

12.00

 

每個 TOU 期間的總消耗費由能源費(基本費率)加調整因子組成。

R-1B

每千瓦時能源費
(基本費率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調整計費係數*

適用期間

高峰

低峰

基座

 

一月至五月

0.10018

0.10018

0.07664

調整計費係數 - 住宅

六月至九月

0.15858

0.10018

0.07274

調整計費係數 - 住宅

十月至十二月

0.10018

0.10018

0.07664

調整計費係數 - 住宅

調整計費係數:* 於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調整

 

R-1B

總消費費用(包括調整因子)

 

高峰

低峰

基座

適用期間

2026

一月至三月

0.27647

0.27647

0.25293

四月 - 五月

0.27238

0.27238

0.24884

六月

0.33078

0.27238

0.24494

七月 - 九月

 

 

 

十月至十二月

 

 

 

 

2025

一月至三月

0.25172

0.25172

0.22818

四月 - 五月

0.25641

0.25641

0.23287

六月

0.31481

0.25641

0.22897

七月 - 九月

0.33022

0.27182

0.24438

十月至十二月

0.27480

0.27480

0.25126

 


 

A-1 大型 TOU 住宅客戶

大型 TOU 住宅客戶

此費率適用於大型單戶住宅服務,其現場變壓器僅供該個別客戶使用。

以下所示費率為您帳單上顯示的總費用。若要檢視個別調整係數,請前往商業調整計費係數

如需查看構成各個費率的個別組成部分,請前往費率條例

冬季費率於十月至五月生效,夏季費率於六月至九月生效。如果您的帳單讀取日期與價格變更日期交叉,您的費用將根據每月使用的帳單天數進行調整。

費率 A

 

2026

月份

每月服務費

每千瓦設施收費

每度電能源收費

調整計費係數*

一月至五月

$7.00

$5.36

$0.05484

調整因素 - 商業

六月至九月

$7.00

$5.36

$0.08188

調整因素 - 商業

十月至十二月

 

 

 

調整因素 - 商業

 

2025

月份

每月服務費

每千瓦設施收費

每度電能源收費

調整計費係數*

一月至五月

$7.00

$5.36

$0.05484

調整因素 - 商業

六月至九月

$7.00

$5.36

$0.08188

調整因素 - 商業

十月至十二月

$7.00

$5.36

$0.05484

調整因素 - 商業

調整計費係數:* 於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調整

使用時間率 B

 

2026

月份

每月服務費

每千瓦設施收費

每千瓦時高峰值能源費

每千瓦時低峰值能源費

每千瓦時基本能源費

調整計費係數*

一月至五月

$20.00

$5.36

$0.10000

$0.10000

$0.07082

調整因素 - 商業

六月至九月

$20.00

$5.36

$0.14990

$0.10000

$0.07082

調整因素 - 商業

十月至十二月

 

 

 

 

 

調整因素 - 商業

 

2025

月份

每月服務費

每千瓦設施收費

每千瓦時高峰值能源費

每千瓦時低峰值能源費

每千瓦時基本能源費

調整計費係數*

一月至五月

$20.00

$5.36

$0.10000

$0.10000

$0.07082

調整因素 - 商業

六月至九月

$20.00

$5.36

$0.14990

$0.10000

$0.07082

調整因素 - 商業

十月至十二月

$20.00

$5.36

$0.10000

$0.10000

$0.07082

調整因素 - 商業

調整計費係數:* 於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調整

一般條件
a. 設施費
設施費應基於過去 12 個月內記錄的最高需求量,但不得少於 4 千瓦。


b. 選擇費率
(1) 該部門要求單戶住宅服務必須使用費率 B,且現場變壓器僅供該個別客戶使用。
(2) 如果客戶並非單戶住宅服務,且根據上述第 4.b.(1)節規定的條件,其現場變壓器僅供該個別客戶使用,則客戶可選擇以 A 或 B 費率獲得服務。但是,當以 B 費率獲得服務的客戶要求更換為 A 費率時,該客戶在 12 個月之內不得恢復使用 B 費率。
(3) 用戶應被列入附表 A-2 或 A-3,其最大需求為:

  • 在前 12 個月期間的任何三個帳單月或兩個雙月帳單期間達到或超過 30 千瓦
  • 在一個日曆年度內的兩個旺季帳單月份或一個旺季雙月帳單期間達到或超過 30 kW


c. 電動汽車折扣
領有執照的乘用或商用電動汽車的車主應有權享受該部門指定的基本汽車充電所需能源區塊的折扣。需要提供車輛登記和充電地點證明。


 

EZ-Save

電力生命線客戶

電力 Lifeline 客戶每兩個月可在電費單上獲得最高 $35.42 的補貼;但最低收費為每兩個月 $4。若要符合資格,客戶必須根據《洛杉磯市法》的規定,因年長公民或殘障身份以及家庭收入而符合免繳市電力使用者稅的資格。如需瞭解資格要求和填寫申請表,請致電 1-800-DIAL-DWP (1-800-342-5397) 客戶聯絡中心,或前往折扣率。

電力 EZ-Save 客戶

Electric EZ-Save 客戶每兩個月可獲得高達 $16.34 的補貼。補貼額不得超過用戶的電費。家庭總收入不超過水電理事會規定限額的任何客戶均符合資格。如需瞭解資格要求和填寫申請表,請致電 1-800-DIAL-DWP (1-800-342-5397) 客戶聯絡中心,或前往折扣率。


服務附加條款 NEM - 淨能源計量 (NEM)

費率於 2008 年 9 月 1 日生效

1. 適用性
淨能源計量附加條款適用於符合以下要求的任何客戶:
a. 客戶擁有並經營永久性太陽能或風力渦輪發電設施,或容量不超過 1 兆瓦的混合系統,且該設施位於客戶處所內,且不屬於緊急、備用、臨時或移動發電設施。本服務附加條款對發電設施是否適用的最終決定權屬於該部。
b. 該發電設施與電力部的輸電及配電設施平行運作,並根據已公佈的費率表供電。
c. 該發電設施旨在且確實主要抵銷客戶自身的部分或全部電力需求。
d. 客戶支付該部門與客戶發電互聯相關的所有費用。
e. 擁有永久性太陽能或風力渦輪發電設施或銘牌容量大於 10kW 的混合系統的客戶已簽訂由該部門提供的太陽能發電客戶發電互連協議。
不適用於根據附表 CG-2 和 CG-3 接受電力服務的任何客戶。


2. 特殊條件
a. 淨能源計量是指計量從電網供應的電力與客戶處所產生並輸送回電網的電力之間的差額,或服務點記錄的淨能源。
b. 淨能源計量應通過測量兩個方向的電流來完成。該部門提供必要的計量;但是,如果客戶安裝提供非典型的計量要求,客戶應負責支付該部門購買和安裝能夠測量雙向電流的計量表的費用。如果安裝了額外的一個或多個計量表,淨計量配置應產生與單一計量表相同的結果。
c. 該部門可自費購買並安裝額外計量表,以提供必要資訊,準確地向用戶記帳或發單,或收集發電系統績效資訊用於研究目的。
d. 客戶可根據服務附加條款 REO(可再生能源選項)選擇購買綠色電力,以獲得由該部提供的淨能源。


3. 計費
a. 如果該部門提供的電力(千瓦時)多於或等於客戶在計費期間所產生的電力(千瓦時),則應根據客戶當前適用的費率向客戶收取所提供的淨能源費用。
b. 如果該部門提供的電力(千瓦時)少於客戶在帳單期內產生的電力(千瓦時),則應適用所有適用的每月帳單費用,但能源相關費用或基於千瓦時的費用除外。收到的能源抵免額將使用適用的費率表能源定價進行計算。
c. 如果根據第 3.a. 節規定的帳單計算結果或上述 3.b. 項,則該抵免額會導致抵免餘額,本部將把該餘額用於除稅和最低收費以外的其後每張帳單下的收費,直到客戶不再需要調整為止。如果客戶終止服務時仍有貸方餘額,餘額將自動調整為零,且客戶不應再因超額發電而獲得任何補償。
d. 信用餘額僅適用於與測量超額能源的計量表相關的帳單。


 

服務附加條款 REO - 可再生能源選項

費率於 2008 年 9 月 1 日生效

1.適用性

適用於根據 R-1、A-1、A-2 和 A-3 附表提供服務的客戶,這些客戶選擇參加一項計劃,以進一步開發和使用在洛杉磯市使用的可再生發電資源。該附加條款適用於自願分擔此類開發和使用成本的用戶,其方法是按照規定選擇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資源,並通過 「一般條款 」中規定的 「可再生能源調整」(REA) 支付此類選擇的費用。

2.帳單

本附加條款下的 REA 是用戶根據本條例規定的標準費率表正常計費之外的附加費,而非替代費。此類額外收費應按以下方式確定:

rea =a * b * c
100
其中、

A = 總條款中規定的可再生能源調整因子 (REAF)。
B = 可再生能源佔客戶總電力使用量的百分比。
C = 計費期間消耗的總能源 (kWh)。

3.特殊條件

可再生電力(綠色電力)

綠色能源是指來自但不限於以下來源的電能:風能、太陽能、地熱、生物質能、廢氣回收或小型水力發電。該部門將不時決定可用綠色能源的組合。

為了滿足客戶對綠色電力的需求,該部門可能會利用其現有的綠色電力資源、從公開市場現貨購買綠色電力,和/或透過購買合約和/或綠色電力發電設施的資本投資,從新開發的資源中獲取綠色電力。

該部門只有在 20,000 名用戶選擇購買綠色電力後,才可根據本附加條款從這些新開發的資源中獲取綠色電力進行銷售。但是,如果選擇購買綠色電力的客戶少於 20,000 人,但他們選擇購買的綠色電力總量超過每月 2,000,000 千瓦時,則該部門可以收購綠色電力。洛杉磯市購買的綠色能源不會用於滿足這些條件。

該部門可購買這些新開發的綠色電力資源,但需遵守額外的限制條件,即在任何時間點,該部門所購買的綠色電力總量不得超過該部門客戶根據本附加條款所購買的綠色電力總量。

根據憲章第 219.4 節和第 390 節的授權,市長和市議會必須批准所有期限為三年或三年以上的綠色能源採購合約,以及所有新綠色能源發電設施或任何其他類型新發電設施的資本投資,包括這些設施的採購、融資和/或租賃,如果投資超過五百萬美元(500 萬美元)。

4.一般條件

選擇參與的客戶必須以該部門可接受的形式書面提出。每位客戶對綠色能源的承諾最初不得少於 12 個月,且應為所選百分比。之後,參與將按月持續,並可在 15 天前通知後增加、減少或終止。

可再生能源百分比可由客戶自行選擇,條件是住宅服務和小型一般服務客戶選擇的可再生能源百分比至少為 20%;一般服務客戶選擇的可再生能源百分比應使其每月使用的綠色電力超過 500 千瓦時;大型一般服務客戶選擇的可再生能源百分比應使其每月使用的綠色電力超過 1,000 千瓦時。

該部門獲授權根據客戶之前 12 個月的帳單,估算 REA 以及客戶未來一年帳單的剩餘部分,並在每個帳單期間向客戶提供統一付款,以根據年底的實際用量進行調整。

可再生能源所提供的電力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天氣和其他自然因素。該部門不保證所供應的可再生電力在任何增量時間或計費期間都等於所需求的可再生電力。該部門將盡最大努力,採用公認的公用事業做法來滿足對可再生電力的需求。可再生能源電力供應不足時,將由該部門的可用電力補足。參與 REO 的客戶被視為不會因可再生電力的任何短缺而受到損害;在出現此類短缺時,該部門對上述客戶也不承擔任何義務。

選擇 REO 的客戶將不會獲得直接送達其處所的特定可再生能源電力。相反地,透過選擇 REO,客戶授權將某一特定水準的可再生電力加入該部門的整體系統。

每年 3 月 1 日前將向所有客戶提供 REO 年度報告,內容涵蓋上一曆年的 REO 活動。該報告至少要包括售出的可再生電力、供應的可再生電力以及 REAF 完整的財務披露資訊。


 

CEC 負載管理標準

加州能源委員會 (CEC) 負荷管理標準要求加州的大型電力公司和社區選擇聚合公司為住宅和商業客戶提供依時間而定的電力費率和計劃,旨在使電力需求與可再生能源的可用性更加一致。 更多資訊請參閱負載管理標準頁面。